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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积金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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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

开展因大病致困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市县中心、各处室: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切实帮助缴存人解决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因大病致困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和标准




缴存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因患大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2025年12月1日起,经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海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1万元及以上的,缴存人家庭可申请按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且不超过本人账户余额。




二、申请时限及材料




因大病致困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在联网获取海南省医疗费用结算信息后办理,缴存人应自结算之日起当年度或次年度内申请。




(一)联网能够获取配偶、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等信息的,实行零材料承诺制申请办理。




(二)联网未能获取配偶、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等信息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公证书等证明材料承诺办理




三、办理渠道




缴存人符合条件的,可登录“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在我省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四、信用管理




缴存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申请提取。对于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违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核实,我局有权撤销该笔业务,并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我局有权责令其全额退回违规提取款项,逾期不退款的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公共服务事项告知书(因大病致困提取)

          2.申请人承诺书(因大病致困提取)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

开展因大病致困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切实帮助缴存人缓解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对因大病致困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范围、提取标准、申请时限及材料、办理渠道、信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提取范围与标准

1.提取范围。《通知》明确,缴存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下统称缴存人家庭成员)因患大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提取条件的,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提取标准。缴存人家庭成员因患大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经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再经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海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单次或多次合计超过1万元及以上的,且医疗费用结算时间在2025年12月1日后的,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知》所称的“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海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是指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琼医保规〔2020〕5号)、《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政策的通知》(琼医保规〔2019〕8号)予以补助或报销的医疗费用。

《通知》中一个自然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公历时间周期。个人实际支付是指本次医疗费总额减去报销总额(含基本医疗、大额医疗费补助或大病医疗、公务员补助等各类报销总额)后需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申请时限及材料

《通知》明确缴存人应自海南省基本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当年度或次年度内申请办理。比如,海南省基本医疗费用结算单上注明的结算日期为2025年10月22日,那么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可在2025年10月22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提取。

《通知》明确联网能够获取医保报销结算信息及关系证明的,零材料申请办理;无法联网获取配偶、子女关系证明等信息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办理渠道

《通知》明确缴存人可通过“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线上渠道,或在我省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线下渠道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四)信用管理

《通知》强调缴存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申请提取。若发现缴存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违规申请的,我局有权撤销该笔业务,并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对于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我局有权责令其全额退回,逾期不退款的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五)注意事项

1.《通知》规定,因大病住院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经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以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海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方可申请提取。若患者住院就医但未经海南省基本医疗费用结算报销的,则不符合提取条件,不予受理提取申请。

2.我局无法联网获取海南省医保报销结算信息的,不予受理提取申请。

3.《通知》规定的因大病致困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影响缴存人申请其他符合规定的提取业务。

(六)业务示例

例1:职工A因病住院并于2024年2月1日经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额医疗费补助后,个人实际支付12000元。该职工在2024年度内单次个人实际支付超过1万元,因此A及其配偶在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双方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12000元。

例2:职工A因病2次住院治疗,分别于2025年1月1日和2025年6月1日经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额医疗费补助后个人实际支付6000元、8000元。该职工在2025年度内个人实际支付两次合计超过1万元,因此A及其配偶在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双方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14000元。

例3:职工A因病住院并于2024年8月1日经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额医疗费补助后,个人实际支付8000元,又于2025年1月1日因病住院经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额医疗费补助后个人实际支付30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实际支付未超过1万元,不符合提取条件,不予办理。

例4:职工A因病住院并于2025年2月1日出院结算,海南省基本医疗费用结算单显示医疗费总额50000元,报销总额35000元,大额医疗费补助以及大病医疗为0元。虽然经报销后职工个人实际支付15000元,但因未经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大病保险报销,因此不符合提取条件,不予办理。

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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