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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进境商品管理,海关监管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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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8703 | 回复0 | 2026-2-8 12: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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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晚,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1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及“零关税”进境商品监管暂行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海关将按照免税商店和免税商品的管理规范,对海南自贸港“零关税”免税商店及“零关税”进境商品实施监管。

其中,“零关税”进境商品需由“零关税”免税商店的经营单位从境外统一进口并办理海关手续,且应当在免税商店专区(专柜)销售,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同存放。经营单位需按规定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其设立的免税商店及仓库还需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隶属海关验收合格并备案,方可投入运营。同时,免税商店应当配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结算、人证验核、仓储物流等信息化系统,并能够与海关监管系统联网,实现“零关税”进境商品进(销)库存管理、岛内居民身份验证、免税购物额度计核等核心功能,且应在商品入库前向海关登记传输电子数据信息。

在6日举行的“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海南省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零关税”政策,精准聚焦岛内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清单涵盖食品饮料、日化用品、家居百货、母婴用品等各类日用消费品,将一定程度降低岛内居民购买进口日用消费品的成本,让海南老百姓在家门口就能以更实惠的价格、更便捷的方式购买到更优质的进口商品,真真正正享受到海南自贸港政策释放的红利,切切实实得到“真金白银”的实惠。

此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以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海南省社保卡的中国公民,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免税额度为每人每年1万元,不限购买次数。免税商品聚焦岛内居民日常生活所需,主要包括部分食品饮料、日化用品、家居百货、母婴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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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紫宸

编辑/木言

审核/覃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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