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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核心政策6|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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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5〕3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延续实施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14号)规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延续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5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规定,现就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本公告适用于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
二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自贸港,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四 、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五 、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在自贸港具体规定如下:
“生产经营在自贸港”,是指企业在自贸港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人员在自贸港”,是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自贸港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其中,从业人数不满1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人(含)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含)的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人(含)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
“账务在自贸港”,是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自贸港。
“财产在自贸港”,是指企业拥有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的财产在自贸港,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六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一)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内地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
(二)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七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其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其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 、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规定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执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 、享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其任职、受雇、经营的企业或单位的实质性运营,参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十一 、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事后核查”的管理方式。申报享惠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并对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二 、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开展实质性运营联合监管。建立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对当年度新增的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享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所属的企业或单位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的企业或单位则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十三 、企业对实质性运营判定有争议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建立争议协调解决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
十四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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