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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一男子诈骗他人5000元获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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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一男子诈骗他人5000元获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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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洪某谎称可以办理贷款还款,
诈骗他人5000元。
近日,
儋州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
判处洪某有期徒刑7个月,
并处罚金6000元。
案件回顾
据了解,2025年4月,洪某伙同他人在儋州市侨植农场山上的铁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谎称可办理贷款还款、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等,骗取被害人支付相关费用。经查明,洪某诈骗1名被害人5000元。
儋州法院认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如何界定诈骗罪?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认定是什么?
看看法律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法治时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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