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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15%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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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政策框架
海南自贸港个税优惠政策以 “税负减免 + 清单管理” 为核心,旨在通过税收激励吸引高端紧缺人才集聚。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办法》(琼府〔2025〕43 号,以下简称 “43 号文”),对在海南工作的高端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 15% 的部分予以免征,优惠覆盖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和经营所得。《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 年第 24 号,以下简称 “24 号公告”)则进一步细化了居住天数计算、资料提交等实操规则,形成 “政策定方向、公告抓落实” 的完整体系。
二、享受优惠的核心条件
(一)主体资格条件
需同时满足 “身份达标” 和 “单位合规” 两大要求:
1.身份认定标准:符合以下两类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适用人才:
(1)经海南省各级具有人才认定权限的部门单位认定的高端或紧缺人才;
(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收入达到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单位合规要求:所属企业或单位需在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业务开展应体现对海南相关产业的促进作用,且与个人所得税享惠情况相匹配。
(二)居住与社保特殊规定
1.一般人员居住要求:43 号文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累计居住满 183 天,其中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累计居住天数,但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 90 天。24 号公告进一步细化 “实际居住天数” 计算规则,以自然日为统计单位,当日在海南停留满 24 小时计为 1 天,不足 24 小时不计入。
2.特殊行业人员豁免:因职业特点(如航空航天、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导致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居住不满 183 天的特定人员,可豁免居住天数要求,但需同时满足:
(1)符合收入达标或官方人才认定条件;
(2)在海南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6 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 12 月当月,且无趸交、两地缴纳情形);
(3)与海南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提供同等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4)经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通过。
(三)负面排除条款
依据 43 号文第八条,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人员,不得享受该项个税优惠政策。
三、政策管理与监管机制
(一)清单化管理流程
采用 “企业申报 — 部门认定 — 税务落实” 的闭环管理模式:
1.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负责提交资格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审核,形成享受优惠政策的人才名单;
3.名单提交税务部门后,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税负减免。
(二)全流程监管体系
依托海南省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1.人社、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共享居住记录、社保缴纳、企业运营等数据;
2.对人才资格审核、实际居住天数认定实施全流程监管,加强事中事后核查与随机抽查;
3.根据核查结果开展风险评估,对不符合条件却违规享惠的情况依法追征税款并追责。
(三)动态调整机制
享受优惠的人才当年符合条件则当年享惠,不再符合条件的当年立即停止享受优惠,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四、政策原文摘录
(一)税负减免核心条款(43 号文第二条)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 15% 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居住天数规则(43 号文第三条)
享受优惠政策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 183 天,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天数,但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 90 天。
(三)特殊行业豁免条件(43 号文第五条)
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 183 天的航空航天、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在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同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可免缴的国家人员除外) 6 个月以上 (须包含本年度 12 月当月且不存在趸交、两地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并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说明情况,经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通过后,可享受优惠政策。
五、案例
案例 1:一般企业高端人才享惠案例
基本情况:张女士为海南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实质性运营)的技术总监,2025 年经海南省科技厅认定为 “高端人才”,全年在海南取得工资薪金收入 80 万元,无其他综合所得。其 2025 年在海南累计居住 210 天,其中离岛出差 25 天、休假 10 天,实际居住 175 天。
享惠判定:
1.身份达标:属于官方认定的高端人才;
2.居住达标:累计居住 210 天(含合理离岛天数),实际居住 175 天≥90 天,满足居住要求;
3.单位合规:所属企业在海南实质性运营。
优惠计算:
1.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80 万元 - 6 万元(基本减除费用)=74 万元;
2.按常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74 万 ×35%-8.592 万 = 17.308 万元;
3.按 15% 税负上限计算应纳税额 = 74 万 ×15%=11.1 万元;
4.可享受减免额 = 17.308 万 - 11.1 万 = 6.208 万元。
案例 2:特殊行业人员豁免居住天数案例
基本情况:李先生为海南某海洋油气勘探公司工程师,2025 年在海南取得工资收入 60 万元,未被官方认定为人才。因工作需要全年离岛作业 120 天,在海南累计居住 245 天,实际居住 125 天。同时,其在海南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12 个月(含 12 月),与公司签订 3 年劳动合同。
享惠判定:
1.身份达标:年收入 60 万元≥30 万元,满足收入标准;
2.特殊豁免:属于海洋油气勘探行业特定人员,连续缴纳社保满 6 个月且包含 12 月,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经人社部门认定通过后,可豁免居住天数要求;
3.单位合规:所属公司为海南注册且实质性运营企业。
优惠计算:
1.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60 万 - 6 万 = 54 万元;
2.常规应纳税额 = 54 万 ×30%-5.292 万 = 10.908 万元;
3.15% 税负上限应纳税额 = 54 万 ×15%=8.1 万元;
4.减免额 = 10.908 万 - 8.1 万 = 2.808 万元。
案例 3:不符合条件的情形
基本情况:王先生为海南某贸易公司销售经理,2025 年年收入 28 万元,未被认定为人才。全年在海南累计居住 150 天,实际居住 85 天。
不享惠原因:
1.身份未达标:年收入 28 万元<30 万元,且无官方人才认定;
2.居住不达标:实际居住 85 天<90 天,不满足一般人员居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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