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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关关于启用海南自由贸易港账册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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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口海关123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有关规定,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货物、区外保税加工(增值)货物等实施账册管理,海口海关决定启用账册清单,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账册清单是指用于“零关税”货物账册、区外保税加工(增值)账册等海关智慧监管平台账册(以下统称账册)核注的单证。

二、办理账册货物进出境、进入内地、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间流(结)转业务的,相关企业应按照账册清单设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向海关报送账册清单数据信息,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办理报关手续(账册清单填制规范详见附件)。

三、账册货物适用径予放行的,在办结径予放行手续后系统自动生成账册清单数据,企业再按照账册清单设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向海关补充报送账册清单数据信息。

四、为简化账册货物报关手续,企业办理账册货物结转、销毁(处置后未获得收入)、同类账册间货物流转手续的,可不办理报关单申报手续。

五、企业报送账册清单后需要办理报关单申报手续的,报关单数据由账册清单数据转化生成。

六、账册货物流转,应先由转入企业报送账册清单,再由转出企业报送账册清单。

七、海关接受企业报送账册清单后,账册清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货物报关单需撤销的,其对应的账册清单应一并撤销。

(二)账册清单无需办理报关单申报或对应报关单尚未申报的,只能申请撤销。

(三)货物报关单修改项目涉及账册清单修改的,应先修改账册清单,确保账册清单与报关单的一致性。

(四)报关单、账册清单修改项目涉及账册底账已备案数据的,应先变更账册底账数据。

(五)账册底账已核销的,账册清单不得修改、撤销。

八、海关对账册清单相关货物有布控验核要求的,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账册清单。

九、符合下列条件的账册清单商品项可归并为报关单同一商品项:

(一)料号级料件同时满足:10位商品编号相同;申报计量单位相同;中文商品名称相同;规格型号相同;币制相同;申报单价相同;原产国及最终目的国相同;缴税状态相同;征免方式相同;不涉及重点商品管理的可予以归并。其中,根据相关规定可予“零关税”的消耗性物料与其他“零关税”料件不得归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

(二)成品同时满足:10位商品编号相同;申报计量单位相同;中文商品名称相同;规格型号相同;币制相同、申报单价相同;原产国及最终目的国相同;缴税状态相同;征免方式相同;不涉及重点商品管理的可予以归并。

十、放宽贸易管理货物账册的调整,参照本公告执行。

十一、本公告由海口海关负责解释。

十二、本公告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账册清单填制规范.doc

附件2.分出账册清单填制规范.doc




《海口海关关于启用海南自由贸易港账册清单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积极推进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运作前海关重点工作,按照中央部委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的制度设计,围绕对享惠主体进口的“零关税”货物实施账册管理的任务要求,海口海关深入研究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货物监管等业务,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拟定《海口海关关于启用海南自由贸易港账册清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起草依据主要是《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货物账册管理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加工(增值)账册管理办法》,属于上述制度的配套制度。



二、主要内容

《公告》包括12条及2个附件(账册清单填制规范、分出集报账册清单填制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账册清单的定义及核心作用。

账册清单是用于核注“零关税”货物账册、区外保税加工(增值)账册等海关智慧监管平台账册的单证,其核心作用是衔接企业料号级数据管理,简化报关流程(第一条、第二条)。

(二)必须填报账册清单、可以免于报关的情形。

必须填报:货物进出境、进入内地、企业间流(结)转业务(第二条)。

免于报关:结转、销毁(无收入)、同类账册间流转等业务(第四条)。

(三)账册清单的填制规范的关键要求。

需填写预录入编号、清单类型(如普通清单、企业间流转清单等)、账册编号、商品编码等。例如:

清单编号:20位唯一编号,首字母“T”标识账册清单(附件第二项)。

料件/成品标志:料件填“I”,成品填“E”,边角料填“R”等(附件第九项)。

(四)账册清单与报关单的数据的关联关系与修改情形。

答:账册清单数据自动生成报关单。若报关单需修改:

涉及账册清单修改的,需先修改账册清单(第七条第三项)。

账册底账已核销的,清单不得修改或撤销(第七条第五项)。

(五)货物流转时转入和转出企业的填报顺序及逻辑。

答:转入企业需先报送账册清单,转出企业随后报送。双方账册分别核增和核减(第六条)。

(六)账册清单的修改或撤销条件及具体操作步骤。

需撤销:对应报关单需撤销的,清单一并撤销(第七条第一项)。

仅修改清单:若修改不涉及报关单,可直接修改(第七条第二项)。

(七)商品项归并的具体条件和例外情况。

料件:10位商品编码、计量单位、名称、规格型号等均相同,且不涉及重点商品管理(第九条第一项)。

例外:消耗性物料与其他“零关税”料件不得归并(第九条第一项)。

(八)“报关标志”在不同业务类型下的填报差异。

报关:需办理报关单的业务(如销售至内地)。

非报关:企业间流转、销毁等业务(附件第十五项)。

(九)账册清单的编号规则。

清单编号为20位,首字母“T”标识账册清单,后接海关代码、业务类型、日期及流水号,确保唯一性(附件第二项)。

(十)涉及放宽贸易管理的货物调整账册情形。

放宽贸易管理的货物账册调整参照本公告执行,需填报“放宽贸易证件”栏目(第十条、附件第三十三项)。

封面图AI生成 仅供参考。来源 | 海口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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