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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一司机出事故被判全责后“失联”,保险公司履行代位赔偿后向其追偿,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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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定了全责,以为不配合、不理会就能拖着不赔?儋州的李某就打了这样的“算盘”。然而,他最终等来的是法院判决书。

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判决全责司机李某向无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支付其垫付的维修费1000元。该案判决清晰地表明,在保险法律体系下,试图用“躲猫猫”逃避赔偿责任是行不通的。



AI制图

案件详情:

交通事故全责方司机“失联”引发连环追偿

2024年11月22日上午,在儋州市某路交叉口附近,碰撞声打破了平静。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因未靠右侧行驶,与戴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儋州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戴某无责。

事故造成戴某的车辆尾部受损。经定损,维修费用共计3000元。按理说,责任清晰,赔偿明确,事情本应很快解决。戴某第一时间联系了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交强险的乙保险公司,希望启动理赔程序。然而,李某的态度却让事情陷入了僵局。无论戴某如何联系,李某要么不接电话,要么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配合向乙保险公司报案和提交理赔材料。

由于李某不配合,乙保险公司无法正常受理无责方戴某的索赔申请。根据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全责方保险公司的参与是理赔的关键一环,李某的“失联”直接卡住了整个赔付流程。一边是车子躺在修理厂亟待维修,一边是全责方杳无音信,戴某无奈之下,向其本人投保的甲保险公司提出了“代位求偿”索赔申请,并签署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向责任方李某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了甲保险公司。

2024年12月26日,甲保险公司依约先行向戴某支付了全部3000元维修费,让戴某得以顺利修车。甲保险公司赔付后,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化身“债权人”,追偿程序正式启动。

甲保险公司联系了李某车辆的投保公司乙保险公司。对方核查后确认,李某的车辆只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并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规定,交强险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2025年12月2日,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向甲保险公司支付了2000元赔款。

然而,戴某车辆的维修总费用是3000元。这意味着,扣除交强险赔付的2000元,仍有1000元的差额需要填补。这部分差额,依法本应由事故全责方李某自行承担。但当甲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刘某联系李某,要求其支付这1000元时,李某依然采取了回避态度,拒不支付。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甲保险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儋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全责方交强险赔付后,千元差额由司机承担

儋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对戴某的车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虽然李某车辆的交强险在事后赔付了甲保险公司2000元,但仍有1000元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依法应由李某个人承担。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案中,甲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戴某赔偿3000元后,已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责任第三者李某追偿。因此,李某个人需承担的1000元赔偿款,债权人已从戴某转变为甲保险公司。法院对甲保险公司的诉请予以全额支持。

最终,儋州法院判决,李某向甲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000元。

律师说法:

遇上全责方拒赔,可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表示,该案虽涉案金额不大,但颇具代表性,生动演绎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责任方怠于赔偿时,法律是如何通过“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来保障无责方权益、并最终将经济责任落回至过错方的全过程。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存在于财产保险中,在人身保险中不适用代位求偿制度。

符雯妃分析说:“代位求偿制度设计的核心目的有两个:一是确保无辜受损的车主能尽快得到补偿,恢复用车,不用陷入旷日持久的追债困境;二是在保险先行赔付后,通过法律手段将最终的经济责任‘找补’回来,落实到真正的责任方头上,体现法律的公平性,防止‘我犯错,你买单’的不公平局面。”

符雯妃表示,在该案中,责任划分非常清晰:李某全责,是损失的最终承担者。其交强险赔付的2000元,是法定强制保险对第三方损害的初步补偿。而超出部分的1000元,本就是李某个人应当负担的。

符雯妃提醒,作为无责方,如果遇到全责方拖延或不配合理赔,完全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这是保险合同赋予投保人的合法权利,可以极大缩短获赔周期。

-END-

来源 | 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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