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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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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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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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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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未依据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建造相关要求进行装配式设计,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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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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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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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技术方案或装配式计算书中的内容(预制构件平面布置图、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表、构件连接节点等)未反映到设计施工图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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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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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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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各得分项应用比例或装配率不满足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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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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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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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图纸中指定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有明显指定嫌疑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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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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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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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图纸采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已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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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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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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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采用模壳体系时,生产单位仅生产模壳空壳,施工现场仍采用传统钢筋绑扎工艺的假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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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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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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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与生产单位签署构件供应合同后,未严格履行监管责任或授意虚假生产,签订阴阳合同等,导致未完成构件生产或仅生产部分构件,造成虚假装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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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46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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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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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采用或基本未采用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采用的装配式技术方案与施工图纸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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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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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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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采用与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不一致的施工工艺;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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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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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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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向构件纵筋连接时,采用规范允许方式以外的连接方式的;改变竖向构件纵筋连接方式,未取得设计单位书面确认,采取破坏性方式进行违规焊接、弯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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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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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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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采用免拆底模或可拆底模钢筋桁架楼承板时,桁架钢筋与底板完全分离的假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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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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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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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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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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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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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厨卫的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做法有误,仍沿用免找平薄贴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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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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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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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编制生产方案或生产方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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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建设单位组织生产单位牵头编制生产方案编制任务,并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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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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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未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进场验收、首件验收、首批部品部件安装样板验收、首个标准层结构联合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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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落实相关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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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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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未开展装配式建筑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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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落实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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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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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现场对预制构件进场检验手续、资料缺失或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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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进场验收,及时按批次整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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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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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未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方案没有针对性,内容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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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牵头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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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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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影像资料缺失或不全,一般只有照片,没有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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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钢筋连接节点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钢筋套筒灌浆施工进行全过程视频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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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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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未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细则或内容不合理、落实情况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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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监理单位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细则及相关规划,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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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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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资料收集整理不规范、不系统、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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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施工等单位应安排专员负责装配式建筑资料整理,通过“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补品部件质量可追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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