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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公安局关于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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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公安局
关于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
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共有200名驾驶人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文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经依法通知后,上述当事人均未前来接受处理,也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详细内容见附表。
上述200名当事人均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对罚款数额人民币2000元(含)以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若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文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公示名单(第二批200名)
交通违法处理地点:
文昌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安分中心(文昌市文城镇文东路123号)
文昌市公安局
2026年1月14日
审核 | 田阳
编辑 | 黄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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