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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王*平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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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王*平

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王*平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被文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决王*平犯交通肇事罪。经通知王*平后仍未前来处理其交通违法行为,且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如下:

当事人王*平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提出陈述、申辩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文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如要求听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文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或海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公示名单

交通违法处理地点: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77号文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公楼二楼

文昌市公安局

2026年3月5日

审核 | 田阳
编辑 | 黄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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