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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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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疫病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我市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护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正确认识非洲猪瘟疫病,严禁恶意制造谣言、传播谣言。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烈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除家猪和野猪外,其它动物不感染该病毒。非洲猪瘟属一类动物疫病,不是人畜共患病,不会感染人,从正规渠道购买的猪肉产品可以放心食用,对恶意制造散播谣言的行为将进行严厉打击。

二、鉴于当前万宁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全市已启动应急预案。在此期间,我市生猪暂停调出本市,禁止跨市县调运生猪。禁止从国家公布的疫区调入生猪及其制品。

三、生猪养殖(场)户要加强管理,严禁参观和闲杂人员进出养殖区,所有进出养殖区的人员、车辆、物品必须经过严格消毒。一旦发现生猪出现高热、腹泻、便血、体表可视粘膜潮红、发绀等症状并发生急病急死情况的,要及时向所在镇农业服务中心、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四、加强生猪屠宰及加工管理。进场屠宰生猪必须严格查证验物,对进出屠宰场的人员及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五、全面加大私屠滥宰打击力度,严禁未经检疫屠宰的生猪产品流入市场,对经群众举报发现的私屠滥宰窝点一律取缔。

六、饲养畜禽出现死亡时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乱丢乱弃。禁止宰杀、加工、出售、食用病死猪,发现乱丢乱弃行为要积极举报。违反规定乱丢乱弃病死畜禽者将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根据《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之规定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管理。严禁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等机构出售泔水,严禁任何人违规收集倒运泔水,禁止使用泔水喂养生猪。

八、规范畜禽养殖投入品的使用行为。坚决杜绝在养殖过程中使用假劣、过期变质的饲料和兽药,禁止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品和人用药品。

九、对因发生疫情扑杀的生猪按规定给予补助。死亡生猪养殖场(户)要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监督指导下,按有关规定进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补助。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市农业农村局:0898-62292781

                                      0898-62250102

                                      0898-62217360

              市市场监管局:0898-62217333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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