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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动态】——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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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

印发《海南省乡村地区“通则式”

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中发〔2025〕1号)《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进一步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13号)等文件精神,指导开展乡村地区(含垦区、国有林场,下同)“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通则式”管理规定)编制工作,推进我省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制“通则式”管理规定的意义

“通则式”管理规定属于乡村地区单元层级详细规划,是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重要方式。依法报批后的“通则式”管理规定可作为乡村地区规划建设管理依据。各市县结合实际,重点发展村庄可编制村庄规划(或多个村庄合并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及开发边界外已明确城镇化任务的村庄可统筹纳入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其他乡村地区编制“通则式”管理规定,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

二、抓紧启动“通则式”管理规定编制

“通则式”管理规定一般以市县域为编制范围,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条件地区也可以乡镇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政府审批。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总规)正在编制的,应优先将“通则式”管理规定纳入乡镇总规统一编制;乡镇总规尚未开展编制的,应先组织编制“通则式”管理规定,作为乡镇总规的专篇内容,后续纳入乡镇总规。

“通则式”管理规定应依据《指引》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基层乡镇和村(居)委会意见。报批程序参照乡镇总规执行。经批准的“通则式”管理规定成果数据应及时汇交至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三、主要内容

“通则式”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落实底线管控要求,传导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明确的底线管控要求;二是明确相关用地规划选址和空间管理要求,明确村庄建设边界,明确村民居住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以及乡村产业用地等的选址范围和建设要求;三是加强工作衔接,加强市县域统筹,强化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工具的衔接,突出规划与土地政策的融合,充分发挥实用性作用。

因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发生变化导致传导内容发生变化的,可在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动态更新“通则式”管理规定成果数据。相关规划数据动态更新具体情形详见附件2。已落图的村庄建设边界局部优化(不超过本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总规模的10%),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局部优化方案,在村内公告不少于7日,经村民委员会审议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备案,汇交至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予以完善。使用规划机动指标的建设项目,应在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内进行项目选址合规性审查,经市县政府同意后及时纳入“通则式”管理规定规划机动指标使用图层。因规划管控精度需要,部分项目可在“通则式”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继续深化编制地块层级详细规划,以进一步明确规划条件,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具体情形详见附件3。

四、工作组织和时间要求

各市县要加强工作组织,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县“通则式”管理规定编制工作方案,明确编制范围,细化任务分工,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各市县应当在2025年12月底前上报工作方案,在2026年6月前完成“通则式”管理规定编制工作,并报市县政府批准实施,在2026年底前将相关数据成果汇交至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

五、其他工作要求

“通则式”管理规定批复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主动向涉及镇村提供“一图一表”,明确“通则式”管理规定底线管控和相关要求,规范乡村各类建设行为,并指导村民自治组织将“通则式”管理规定纳入“村规民约”。

“通则式”管理规定实施中,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村庄建设边界总规模、已落图的村庄建设边界规模、规划机动指标等指标管理台账,落实到村,确保市县域村庄建设边界(不含城镇开发边界内,涉及农垦指标单独核算)总规模不突破、布局有优化。

我厅将依托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强化跟踪管理和监督。各市县要及时总结经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海南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

制指引(试行)

2.“通则式”管理规定相关规划数据动态更新情形

3.可在“通则式”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深化编制地块

层级详细规划的情形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5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

“通则式”管理规定相关规划数据动态

更新情形

涉及“通则式”管理规定编制相关依据、上位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发生变化的,应以最新批准的规划或相关要求为准。相关规划数据动态更新纳入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后,即可作为“通则式”管理规定的内容。具体情形如下:

一、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风险控制线等各类控制线及其管理要求;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划定的空间管控范围及其管理要求;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重大规划项目建设控制范围;

四、因国家和省级规范和技术标准更新,导致相关控制线和要求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更新数据的情形。

附件3

可在“通则式”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深化编制

地块层级详细规划的情形

依法报批后的“通则式”管理规定可作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但如“通则式”管理规定管控精度不能满足村庄发展和项目建设需要,各市县可在“通则式”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深化编制地块层级详细规划,具体情形如下:

一、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某一类型项目规划通用指标,不能满足开发建设需求的(含用地性质混合的项目);

二、因项目规模较大、地形条件复杂等,需进一步提升规划管控精度、明确相关规划条件的;

三、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编制地块层级详细规划的其他情形。

来源:海南省自然资源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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