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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典型案例(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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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7720 | 回复0 | 2025-11-22 18:5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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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三批2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儋州那大某饼家生产经营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的食品案



2025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儋州市那大镇某村的儋州那大某饼家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经营的绿豆饼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柠檬黄、亮蓝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亮蓝、柠檬酸生产加工绿豆饼120kg。截至2025年7月28日,上述涉案绿豆饼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要求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相关凭证,且未建立绿豆饼生产记录及上述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亮蓝、柠檬黄使用记录,可查清涉案货值1280.4元,违法所得1280.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项、第八条的规定,属于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生产经营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6780.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儋州那大某榨油坊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5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红旗南路的儋州那大某榨油坊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花生油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生产抽检不合格花生油15kg,并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截至2025年7月25日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450元,违法所得为4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545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织密监管网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不断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文: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科

编辑:韩蕙蔓   校对:吴豪

审核:林书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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